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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問題諮詢證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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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問題諮詢證人

廖男提告指稱,1971年3月與潘女結婚,後因當時住的房子被劃入大安森林公園興建範圍,但潘女名下有房子不能配住國宅,他便和潘女在1996年12月簽字離婚以符合拆遷配住國宅資格,但他和潘女同住至今,始終是夫妻。
潘女出庭否認跟廖男合意假離婚,強調大安森林公園在1994年就已開放,廖男提議離婚主因不是為了拆遷補助,而是他外遇不斷,常對她恐嚇與謾罵,簽字離婚後,她擔心4名子女遭親友街坊嘲笑,又同情廖男無處可去,才讓廖男同住,但廖男持續結交女友,她獨自經營眼鏡零件工廠扶養子女,好不容易還清房貸,廖男卻開始用言語行動索討房地所有權,她被嚇出恐慌症一度逃家。
潘女的小兒子出庭證稱讀小學時就知道爸爸一直有外遇,但1999年讀大學才知道 父母已離婚,他還安慰媽媽既然離婚,就不要再受情緒影響,一審據此判廖男敗訴。
高院傳訊這2名證人,其中男性證人宣稱擔任教職,從不幫人當離婚證人,高院認定不符合兩願離婚的證人要件,據此改判廖男與潘女仍有婚姻關係。
婚姻關係,是親屬關係中最重要的一環,沒有婚姻就沒有其他親屬關係。從訂婚,到結婚,到離婚,甚至離婚以後,都可能產生諸多的法律問題。由於離婚是男女婚姻關係的結束,也代表了法律關係起了變動,法律問題諮詢對離婚及與離婚有關之諸多問題皆設有規定,從離婚的要件和方式,離婚後子女的監護及探視、剩餘財產分配、贍養費等等問題,想有效地解決就找法律問題諮詢,已成為離婚率節節攀升之現代社會不得不面對之問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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